详细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煤矿月内3次未安全培训将关闭  Date: 2012/6/11  View: 762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要求,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还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 www.szdt.com )

[ 关 闭 此 页 ]




深圳金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吧科技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 关于促进会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 2009-2010 Szdt.org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13689号 | 技术支持:达人网络  贵溪辉煌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