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共赢联盟”是“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共赢联盟”的简称,是指经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以下或称“第三方管理人”)推荐并同意签署本章程的会员共同组成合作联盟,以认缴一定比例资金的方式形成联盟保证金,以获得合作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的合作联盟组织。 第二条 共赢联盟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以服务会员、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创新融资渠道、扶持小微企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与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共赢联盟”保证金,是指共赢联盟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委托共同认可的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代为管理,为共赢联盟组织内各会员单位在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资金集合。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为管理会员及保证金,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保证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决策、投资决策和财务政策,制定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对共赢联盟会员负责。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模式和高效尽职的管理团队,有严谨审慎的风险管理流程,负责代表联盟成员与合作银行进行有效的授信政策、流程对接。
第二章 共赢联盟的设立
第四条 当共赢联盟初始会员超过 30 家且共赢联盟保证金超过1000万元,可申请成立共赢联盟。初始会员名单须经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与全体拟入会会员协商、讨论后确定,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入会申请及公示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提交已签署的《共赢联盟入会申请书》,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对拟申请入会会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见《会员公示》(附件),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通过拟申请入会会员名单公示后,方可入会。 (二)可采用的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网站公告、短信通知、书面送达等,采取送达公示方式的应取得会员书面回执。 (三)公示期间全体会员无异议的,应视为同意申请人入会申请;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合议后裁定,管委会同意的方可入会。 (四)未经公示的拟申请入会会员不得入会。 (五)通过公示的会员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入会会员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贷款经合作银行授信审查审批通过后,联盟会员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缴纳共赢联盟保证金。 第六条 共赢联盟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共赢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为: 1、选举和更换共赢联盟常设会员; 2、审议批准共赢联盟的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共赢联盟的财务报告; 4、对共赢联盟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修改章程;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有效。 (三)共赢联盟常设机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 1、共赢联盟常设机构为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统计会员缴纳的基金及相关费用的收支、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与合作银行事宜及其他管理职责。 3、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有效。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和账户管理 第七条 共赢联盟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共赢联盟会员缴纳的资金。保证金补充来源包括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赞助、国家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保证金实现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会员应至少缴纳其在合作银行贷款的15%作为共赢联盟保证金。原则上存续期内保证金资金份额不得赎回,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让或退还。保证金清算后按份额清退。 第八条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可根据共赢联盟保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维持保证金日常运作、法律诉讼、资产管理等而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银行内部保证金专用账户,并集中汇总共赢联盟各会员所缴保证金后,一并存入该专用账户,同时向借款人签发《共赢联盟保证金担保确认函》,副本抄送合作银行。 第十条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应与银行签署《共赢联盟业务合作协议》及《保证金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共赢联盟保证金监管条款。协议签订完备后,方可续作该保证金项下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共赢联盟保证金仅仅限于偿还共赢联盟会员在合作银行的逾期债务,未经合作银行和联盟会员许可,任何个人及团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设立共赢联盟保证金管理台账,登记各共赢联盟会员资金收支明细,并定期形成财务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章 保证金代偿
第十三条 当共赢联盟会员在合作银行贷款逾欠息超过90日,或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0日,以及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合作银行将启动共赢联盟保证金代偿程序。 第十四条 保证金代偿范围包括共赢联盟会员在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等债务。保证金代偿扣划后,管委会在登记台账时应按以下顺序对共赢联盟会员资金记账: (一)先行扣划该违约会员持有保证金余额; (二)剩余部分继续从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扣划。各共赢联盟会员按其所占保证金总额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代偿完毕后,管委会应及时向全体共赢联盟会员公示。 第十六条 保证金发生代偿后,合作银行将债权债务转让给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由第三方管理人启动债务追偿程序,银行给予必要的协助,共赢联盟其他会员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追偿回收款项后,应用于偿还共赢联盟保证金非违约会员的保证金余额,各共赢联盟会员按其所占保证金总额的比例获得偿付,直至补足该会员保证金初始金额,如仍有结余可用于扣收追索债务产生的费用,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如追偿失败,第三方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处置借款人的相关资产来化解风险,并相应持续保持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能力。 第五章 保证金转让和退出
第十七条 为保持保证金的稳定性,在存续期内,会员缴纳的保证金资金原则上不予清退,但在下列情形下允许会员转让: (一)当会员不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在结清银行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允许将其持有保证金余额转让给新会员; (二)当会员终止与银行授信合作,在结清银行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允许将其持有保证金余额转让给新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转让金额可参照出让方保证金余额,并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手续由管委会按照共赢联盟章程规定办理。 保证金份额受让方应参照新会员参与贷前调查和入会公示。 第十九条 受让方向合作银行申请发放贷款时,须出具相关转让协议,缴纳保证金资金及相关费用,合作银行根据实际缴款数额的比例倍数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对于合作银行主动退出的风险客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该会员在结清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可允许其提前清退认缴的保证金份额。退出程序如下: (一)共赢联盟会员结清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向合作银行提出保证金退出申请; (二)经审核无误后,合作银行根据贷款结清的情况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及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 (三)共赢联盟会员持贷款结清证明及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向管委会提出保证金退出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出具保证金退出通知书;
(四)共赢联盟会员持贷款结清证明、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保证金退出通知书,到合作银行运营管理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出资金结算,结算资金由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章 保证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担保项下全部贷款清偿后,经会员大会审议,至少三分之二会员表决同意后,方可对共赢联盟保证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的清算由管委会监督进行。保证金的清算按以下计算方式: 待清算资金为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待清算资金=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资金-列支费用 各会员结算金额=待清算资金×各会员持有的保证金余额占比 如国家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管理人有捐助资金,则国家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管理人参照会员方式按持有的保证金余额占比参与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需办理保证金提前清算程序: (一)共赢联盟会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二)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总额不足初始募集资金的50%; (三)共赢联盟保证金账户总额不足保证金项下贷款总额的5%;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第三方管理人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提前清算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当保证金出现提前清算情形时,管委会需召开共赢联盟会员大会,通知共赢联盟全体会员到合作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全体会员在合作银行保证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正式启动保证金清算工作。 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由管委会与共赢联盟会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或民事仲裁等解决。
2014年1月
附件一:“共赢联盟”入会申请书 附件二:“共赢联盟”会员公示 附件三:“共赢联盟”保证金担保确认函 附件四:“共赢联盟”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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