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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应法制先行  Date: 2014/10/24  View: 599


      近来,土壤污染防治受到关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完善土壤法律体系将为有效治理土壤污染奠定坚实基础。

  治理土壤污染的费用往往超出污染企业所创造的全部财富。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据环保部抽样监测发现,在被抽样监测的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中,有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另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已有10%以上耕地面积受到重金属污染。通过这些土壤的污染传导,每年全国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然而,我国土壤保护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有关土壤污染和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之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土壤污染很难形成有力的现实制约。因此,在法律框架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必要而迫切。

  在《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有“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但缺乏明晰而细致的惩处条款,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虽然屡屡听到过大米镉超标、污水渗透地下水等事件,却很少听到有哪家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受到处罚的报道,相关法律条款不够明确也正是造成惩处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亟待制定完善。

  法治的力量还体现在关口前置上。既然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长、成本高,可将强化法治的功能转化为有效的震慑和预防,而这恰恰是最大的成本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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