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3日闭幕,这次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会上强调“依法治国”关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国梦”。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强调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建立法治体系,通过完善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保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站记者就如何形成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采访相关专家。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正在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是矛盾重重,既有企业与百姓间的矛盾,也有区域间的矛盾。如何在公平的原则下有效化解矛盾,构建一个和谐、公平、公开的环境法治体系,是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回顾中国环保立法的进程,从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环保法律体系。但环境立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落实执行,主要原因就在于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所副所长常纪文曾指出,“开门立法和改变立法模式是保障环境立法科学和民主的前提”。立法只有充分尊重民意,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遵守。这就要求在环境立法时,不仅要法律界人士的意见,还要听取相关产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尤其是广大群众的意见,让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权。另外,环保问题不仅需要每个人关注自己周边的环境,更要通过个体的行动和付出,为公众谋福利。下一步应当细化所有环保法律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职责清晰的结构体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另有专家指出,环保法律的制订和起草方式需要进行改革,应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立法作用,特别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制订更需要进行开门立法,完善咨询和参与过程。
另悉,中国环境立法的理论构建工作和体系构建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中国的环境立法进入实用主义年代,针对具体的问题,开展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创新与完善工作。所以有理由期待一个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 www.szdt.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