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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可制定地方环保法规  Date: 2014/10/28  View: 1115


      据新华社电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立法法颁布14年来首次修改。

  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地方立法权后,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草案同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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