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简介
  8 促进会章程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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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核电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核电站的运行、维修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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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运动器材,康复辅助器材,计算机配件,铝挤型锻造成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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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会章程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深圳市绿色低碳科技促进会是由深圳低碳节能环保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经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鼓励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促进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深圳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是: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72号高新技术产业第一园区117栋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我市低碳行业进行管理;
(二)推动单位会员之间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宣传低碳利用的科普知识,编辑出版有关广东低碳利用的刊物;
(四)采取各种形式为本会单位会员培训专业人员;
(五)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低碳行业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促进会活动、接受促进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促进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选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结算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促进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促进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促进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何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促进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10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活动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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